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11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2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12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18年1月1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8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楼**内,窃取被害人刘某某(女,42岁)放在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377元,后又在本市**院**办公室内,窃取被害人高某某(女,37岁)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59元。现涉案款物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2月17日被抓获归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保,于2019年4月28日再次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款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冯某某等两人证言;4.被害人高某某、刘某某陈述;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扣押、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8.视听资料;9.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晓丹
代理检察员: 马一鸣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辩护人张淑霞,联系电话186002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