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7〕658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组**号。因卖淫于2006年9月、2011年5月两次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受邀至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区长虹世纪荣廷5栋2804室卜某某家做客,在此过程中,宋某某独自一人进入卜某某主卧室,将卜某某放在挎包里的14000元现金窃走。
2017年6月16日,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17年8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押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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