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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宋利,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住崇州市******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2017年因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王某某、唐某某、龙某某、刘某某、吴某某。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宋利和陈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来到崇州市**镇**村**组,见被害人刘某某的红色雷克牌电瓶车停放在家中院子里,便合力将电瓶车盗走。该电瓶车被被告人宋利丢弃在盗窃**镇**学院内摩托车时的作案现场,后被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查获。经都江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雷克牌72V-20A型两轮电瓶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

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宋利、陈某某骑乘盗窃所得的电瓶车,来到都江堰市**镇**学院**寝室楼后停车棚内,将被害人王某某的迅龙牌摩托车、被害人唐某某的宝雕牌摩托车一并盗走。两摩托车分别在挡获被告人宋利时,搜查宋利位于崇州市**镇**场一养殖场内的住所时被查获。经都江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唐某某被盗的宝雕牌BD150-15型两轮摩托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王某某被盗的迅龙牌XL150-3B型两轮摩托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100元。

2019年国庆期间,被告人宋利和陈某某两次翻墙进入**镇学校,在宿舍楼和办公楼内盗走被害人龙某某、梁某某等人宿舍楼内苹果ipadmini4平板电脑一台、宏某某笔记本电脑一台、充电宝、U盘、行李箱及护肤品若干,上述物品均被查获并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宋利、陈某某翻墙进入崇州市**中学,盗走3楼教师办公室吴某某办公桌抽屉内的9部手机,销赃6部获赃款1400元。

被告人宋利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多次窃取被害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利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宋利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晨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宋利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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