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2015年2月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于2019年11月2日、3日凌晨许,三次到雅安市雨城区康藏路批发市场东区被害人吕某某的副食店仓库,将仓库内存放的共计11件“红九九”牌重庆火锅底料、2件竹荪和24包“桥头”牌老火锅底料盗走。经雅安市雨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雨价认定【2019】86号、9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5832元。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宋某某在雨城区果园路出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露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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