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2012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9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到孟州市**办事处**小区,通过攀爬窗户进入该小区**座**室被害人任某某家中,把卧室里床头柜内的7550元现金盗走。
2020年4月23日,从被告人宋某某处扣押的被盗现金7550元发还被害人任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照片、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在案发后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华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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