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现住山东省垦利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23日被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期五年三个月十一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八个月二十三日、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八个月二十三日,并处罚金六万元;201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利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以来,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34379元。其中:
1.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宋某某到潍坊市昌邑市**镇**村盗窃隋洪峰五菱面包车一辆。经鉴定,被盗五菱面包车价值1500元。
2.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宋某某到东营市利津县丽苑小区盗窃李志波雪铁龙轿车一辆。经鉴定,被盗雪铁龙轿车价值8550元。
3.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宋某某到东营市东营区胜荣小区盗窃尚贤琴电动汽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汽车价值15329元。
4.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宋某某到东营市东营区胜荣小区盗窃宋立峰雪铁龙轿车一辆。经鉴定,被盗雪铁龙轿车价值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汽车等;2.书证:电子档案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树奎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343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系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哲
检察官助理:扈志旺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利津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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