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文,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高密市人,潍柴公司临时配送工,住潍坊高新区**公寓**室。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3时,在潍坊高新区歌尔电声园内,被告人宋某某借同事刘某某手机使用,临时起意,将刘某某微信内1246元转至自己微信中,同时将刘某某支付宝花呗中1800元套现后自己使用。共计盗窃人民币30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微信支付账单截图和支付宝花呗交易账单截图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在审理阶段具有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情节的,将调整量刑建议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崇胜
2021年2月25日
附项:
1、被告人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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