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文水县**镇**村**路**号。2003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2018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下元商贸城附近,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一辆咖啡色豪林牌电动车,作案后逃离现场,赃物未追回。
2019年9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与迎泽西大街西南角便道上,盗窃被害人潘某某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59元),作案后逃离现场,赃物未追回。
2019年9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下元商贸城附近,盗窃被害人马某某一辆粉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47元),作案后逃离现场,赃物未追回。
2019年9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汇都商贸城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一辆粉色逐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75元),作案后逃离现场,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文婧
(院印)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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