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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1〕11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8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常熟市**道**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6月期间,至常熟市东南街道中欧假日花园地下车库等地,乘人不备采用螺丝刀撬电瓶车等方式实施盗窃3起,窃得被害人马某某电瓶4个、姜某某电瓶5个、孙某某的铝块28块,共计人民币1804.15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晚上,至常熟市东南街道中欧假日花园8 幢地下车库,乘人不备采用螺丝刀撬电瓶车,窃得被害人马某某电瓶车内的电瓶4 个,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70元。

2.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上午,至常熟市东南街道中欧假日花园7 幢地下车库,乘人不备采用螺丝刀撬电瓶车,窃得被害人姜某某电瓶车内的电瓶5 个,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

3.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晚上,至常熟市东南街道绿树湾22 幢308 室车库储物间内,窃得被害人孙某某放在储物间内的价值人民币1434.15 元的铝块28 块。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姜某某并取得了谅解,铝块28块依公安机关追缴归还给被害人孙某某。

2021年2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螺丝刀1把、铝块28块(均系照片);

2.人口信息、手机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姜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8.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雪生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常熟市公安局扣押的螺丝刀1把、调取的电子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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