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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3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大街**巷**号一楼楼梯间,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684元)偷走。后宋某某将盗得的电动车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

同年7月2日3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巷**号**公寓楼下,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时捷牌电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550元)偷走。后宋某某将盗得的电动车停放在**镇其居住的出租屋。

同年7月2日4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号楼下,将被害人施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玲牌电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614元)偷走。后宋某某将盗得的电动车停放在**镇其居住的出租屋。

同年7月21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巷**号出租屋抓获被告人宋某某,并当场起获被害人吴某某、施某某被盗的电动助力车共两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魏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臻                                              检察官助理 庾瀚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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