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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住四川省**市**县**镇**村**组。2008年9月22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6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冯某(已判决)等人共谋盗窃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号东风牌厢式货车至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科学城天府**园**号地块在建工地,将工地上的800多个扣件盗走。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共计人民币2400余元。

2019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冯某(已判决)等人共谋盗窃后,驾驶川A******白色东风牌厢式货车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镇***村***局承建的***苑在建工地,将工地上的3793个扣件盗走。当日上午11时许,冯涛到成都市双流区**镇******租赁行销赃时被现场挡获。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1379元。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鸣

(院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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