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89********,汉族,初中肄业,群众,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该宋于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采取翻墙入户的形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昊
崔继文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58846****,1379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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