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12002********,汉族,小学文化,打工, 住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村**路**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至本市崇川区**小区东门路段,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苏E1****汽车内的人民币1000余元、挂件1个、项链1根,后将项链丢弃。当晚,被告人宋某某将挂件卖给他人,得款人民币1450元。经价格认定,涉案项链价值人民币1194元。
2020年10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至本市崇川区**小区**幢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苏F0****汽车内的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宋某某先后于2020年6月8日被抓获、于2020年10月7日主动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宋某某亦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3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资料、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5.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认定结论书;
6.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君
检察官助理:周末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叁册(含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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