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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新北区**镇**村**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至于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本市新北区孟河镇盗窃作案5起,窃得电动自行车5辆,其中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256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2019年1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本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路49号一楼大厅,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自行车1辆。

2.2019年1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本市新北区孟河镇仇巷路30号一楼大厅,窃得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的御捷龙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600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20元。案发后,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2月12日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本市新北区孟河镇兴镇路283号珂珂花店门口,窃得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的威志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790元。案发后,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4.2019年1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本市新北区孟河镇黄山路鑫六福木门店旁边的院子内,窃得被害人常某某停放在此的沪荣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70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5.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本市新北区孟河镇南街头106-1号左边小房子内,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自行车1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00元,赔偿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00元,赔偿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400元,取得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成林  

                                 检察官助理:姚春龙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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