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初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灌云县云璟台壹号小区工地盗走八十余斤DN80水电消防管,后将其卖掉,非法获取人民币79元。
2.2019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宋某某在灌云县云璟台壹号小区工地2号楼窃走22米长电缆线,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缆线市场零售价格为64.60元/米,合计价值人民币1421.2元。
3.2019年4月下旬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灌云县云璟台壹号小区工地窃走33斤重DN80水电消防管,后将其卖掉,非法获取人民币32元。
4.2019年4月26日晚,被告人宋某某在灌云县云璟台壹号小区工地2号楼一仓库中行窃时,被陈某某当场发现后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侍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5.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灌价认定[2020]9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兆华
检察官助理:关卡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04189****;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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