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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6********,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组。2003年4月28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4月14日因盗窃被河南省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驾驶豫C*****灰色假牌面包车从洛阳市窜至三门峡市陕州区宫前乡宫前街加油站,用携带的钢锯将新疆海为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存放的电缆线盗割后装车运回宋某某家中。第二天,两人将盗窃的电缆线剥皮后以每斤20元的价格卖掉,得赃款3300元,两人各分得1500元。经鉴定及称重记录,被盗走的40.05米电缆线总价值4806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并退还被害单位15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发还清单;2.书证: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称重记录、谅解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应从重处罚;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宋某某退还赃款15万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卫  芳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洛阳市伊川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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