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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98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程河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 24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6年4月2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2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8时5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秘密潜入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工业园**栋**宿舍内,趁该宿舍员工上班之机,偷走被害人唐某某的一枚金戒指(价值无法评估)及现金人民币 400元,偷走被害人石某某的一条金项链(价值无法评估),偷走被害人龚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和被害人张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后迅速逃离现场。

2020年7月16日9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秘密潜入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工业区宿舍楼**房内,趁该宿舍员工上班之机,偷走被害人徐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及内衣裤一套(价格均无法评估)后迅速逃离现场。  

2020年7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秘密潜入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大道**号宿舍楼**房内,趁该宿舍员工上班之机,偷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后迅速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OPPO A11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6.02元。

公安机关2020年7月27日晚接被害人张某某报案后,经视频追踪研判,于2020年8月4日21时许,在深圳市南山区华侨新村门口将被告人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前科判决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石某某、龚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物价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6.勘验、检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涉案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梓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均未缴获;

6.随案移送涉案光盘三张;

7.《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一份;

  8.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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