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6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廖某甲(已判决)、廖某乙(已判决)携带解码器、自制钥匙等作案工具,驾驶捷达小汽车窜至龙岗区**街道**花园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风牌洒水车(车牌号:粤B46****,价值人民币81000元)。得手后,三人将车开到河源市以人民币20000元销赃。
2、2007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廖某甲(已判决)、廖某乙(已判决)携带解码器、自制钥匙等作案工具,驾驶捷达小汽车窜至龙岗区龙岗街道**街道****门,盗窃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江淮瑞风商务车(车牌号:粤BPW****,价值人民币154672元)。得手后,三人将车开到东莞大朗,以人民币13000元销赃给李某甲(已判决)。后该车被缴回。
3、2007年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廖某甲(已判决)、廖某乙(已判决)携带解码器自制钥匙等作案工具,驾驶捷达小汽车窜至龙岗区**街道**街**号**厂,盗窃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江淮瑞风商务车(车牌号:粤BLB****,价值人民币130475元)。得手后,三人将车开到东莞大朗,以人民币13000元销赃给李某甲(已判决)。
4、2007年3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廖某甲(已判决)、廖某乙(已判决)携带解码器自制钥匙等作案工具,驾驶捷达小汽车窜至龙岗区**街道**大厦停车场,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一辆银灰色江淮瑞风商务车(车牌号:粤BY9****,价值人民币109505元)。得手后,三人将车开到东莞大朗,以人民币15000元销赃给李某甲(已判决)。
5、2007年3月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廖某甲(已判决)、廖某乙(已判决)携带解码器、自制钥匙等作案工具,驾驶捷达小汽车窜至龙岗区**街道**局大门对面马路边,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灰色江淮瑞风商务车(车牌号:粤BZ1****,价值人民币110288元)。得手后,三人将车开到东莞大朗,以人民币13000元销赃给李某甲(已判决)。
深圳市公安局梧桐派出所于2007年5月21日对被告人宋某某办理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1年,被告人宋某某被该所取保候审,后弃保潜逃。2019年10月10日,安流交警中队民警在五华县**镇**公路路段联合执法时,对货车司机宋某某进行身份核查时,发现其为网逃人员,遂对其予以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捷达牌小轿车(粤B28****)一辆、江淮瑞风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指认照片、物证照片、自首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关于宋某某情况的说明、“4.16”系列盗窃汽车案件侦破经过、证明、取保候审保证书、身份证复印件;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甲、廖某乙等多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五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盗窃汽车,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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