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宋仕强,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11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9日被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房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仕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宋仕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窗、翻窗等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737万元,其中:
1、2020年8月8日1时许,被告人宋仕强在房县城关镇桃园村8组鸿运平价超市,溜门入室,趁被害人周某某熟睡之际,将收银台的抽屉连同抽屉内的人民币900余元盗走。
2、2020年8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宋仕强在房县军店镇军店大道**号被害人王某某开的***批发部,翻窗入室,盗走店内人民币900余元、数条香烟及数包散烟,后将其中部分香烟卖给流动回收烟酒人员,得款人民币3400元,余下价值人民币645元的6条香烟,案发后被扣押。
3、2020年9月9日1时许,被告人宋仕强在房县青峰镇***村**组**号被害人郭某某开的商店,撬窗入室,盗窃人民币3761元和价值人民币3131元的香烟,放在撬开的窗户上,宋仕强回身继续盗窃时,被郭某某发现后堵在超市并报警。
案发后追回部分赃款、赃物,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宋仕强的供述和辩解;4.房县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5.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刑事照片;6.视听资料;7.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仕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仕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兰
检察官助理高静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宋仕强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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