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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697号

被告人宋稳浩宋某某,男,1991年7月24日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910724791843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泉塘街道小塘社区泉塘安置区E区20栋19号301长沙县**街道**栋**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稳浩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宋稳浩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长沙县星沙街道、泉塘街道二长沙县**街道**街道二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767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宋稳浩宋某某在长沙县星沙街道长沙县**街道城东安置区D17栋,发现一辆白色的无牌别克轿车左后车窗未关,趁机将车内扶手箱里的3000元盗走。

2、2019年7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宋稳浩宋某某在长沙县泉塘街道泉塘二期2栋长沙县**街道**期**栋盛世永恒KTV门口,发现一台湘AW98D5湘******的小型越野车副驾驶车窗未关,趁机将副驾驶位置上的一个粉色女士皮包盗走,包内有2条项链、1枚戒指和现金50元。经鉴定,被盗的1条黄金项链及1枚戒指价值14628元。

2019年7月22日,民警至长沙县泉塘街道长沙县**街道泉塘安置区E区7栋腾信指点时空网吧将被告人宋稳浩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购买小票、指认照片等书证;2.辨认笔录;3.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肖向肖某某、郝义军郝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彭真旺彭某某、吴红刚吴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宋稳浩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稳浩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稳浩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稳浩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辉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宋稳浩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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