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9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来到长沙市**技术有限公司实施盗窃作案4次,盗得空调4台,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65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来到长沙市**技术有限公司食堂二楼,盗走放在该处的一台价值1625元的格力空调,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
2、2020年6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来到长沙市**技术有限公司食堂二楼,盗走放在该处的一台价值1625元的格力空调。
3、2020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来到长沙市**技术有限公司食堂二楼,盗走放在该处的一台价值1625元的格力空调。
4、2020年6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来到长沙市**技术有限公司食堂二楼,盗走放在该处的一台价值1625元的格力空调,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宋某某处扣押二台格力空调,并依法发还给被害单位长沙市**技术有限公司;同时被告人宋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单位长沙市**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单位代表霍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系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玲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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