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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77********,汉族,初中毕业,住登封市**镇**村**号。2005年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1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到登封市东华镇东金店街刘某某经营的“**维修门市”,将放在门市门口的机电外壳盗走,价值100余元(该机电外壳无购买发票和实物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2、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宋战到登封市东华镇东金店街陈某某经营的“**修脚堂门市”,用工具撬开防盗门后进入门市内,盗窃现金1955元。

3、2020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到登封市东华镇东金店街马某某经营的“**电动车门市”,将马某某停放在门市门口电动车盗走并低价销售,价值400余元(被盗电动车为以旧换新回收的旧电动车,无购车发票、合格证等手续,无法对其价格进行鉴定)。

4、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到登封市嵩山路渭河路交叉口张某甲经营的“**电动车维修”门市,用工具将卷帘门撬开后,在门市内盗窃现金2300元、一部步步高手机、两盒香烟。

5、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先后两次到登封市东华镇东金店街安某某经营的“**电动车门市”,将安某某停放在门市门口两辆电动车盗走并低价销售,被盗两辆电动车价值1000余元(被盗两辆电动车,为以旧换新回收的旧电动车,无购车发票、合格证等手续,无法对其价格进行鉴定)。

6、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到登封市东华镇中心社区内被害人郭某某经营的“**电动车门市”,将郭某某停放在门市门口一辆电动车盗走并低价销售,该电动车价值500余元(被盗电动车,为以旧换新回收的旧电动车,为以旧换新回收的旧电动车,无购车发票、合格证等手续,无法对其价格进行鉴定)。

7、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到登封市东华镇东金店街张某乙经营的“**精修电动机潜水泵”门市,盗窃一个电机转子并低价销售,价值1300余元(该转子无购买发票和实物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8、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到登封市东华镇东金店街王某某经营的“**手机大卖场”,用工具撬开门市卷帘门,盗窃OPPO A92s手机、一部OPPO RenoZ手机、一部OPPO A91手机和300余元人民币,经登封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三部手机总价格为49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供述;2、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毛某某等人证言;4、户籍证明等书证4、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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