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北林区**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14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7时20分许,在绥化市北林区产院对面**超市屋内,被告人宋某某乘人不备,将被害人杨某某存放在超市的快递邮包盗走,邮包内有三斤海参。经北林区发改局价格认定组认定,三斤海参价格人民币4200元。
2019年10月19日18时许,在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北门西侧**超市屋内,被告人宋某某乘人不备将被害人姜某某存放在超市的两个快递邮包盗走,其中一快递邮包内系姜某某网购的一件女士长款金丝绒长袖乡花旗袍;另一个快递邮包内系其网购的黄金贵妇眼膜与蚕丝补水面膜各一盒。经北林区发改局价格认定组认定:旗袍价格为人民币29.24元,眼膜的价格为人民币89元,面膜的价格为人民币4.85元。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窃海参的照片;
2.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电话记录等;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姜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估价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8.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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