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街道**村。2003年5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6月,被告人宋某某在莒县城区盗窃电动车、电瓶、小米、花盆、桂花、宠物狗、铁丝网等物品,作案20起,涉案价值20137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宋某某被莒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董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 芳
检察官助理:钱晓敏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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