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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内蒙古莫旗人,住莫旗**镇**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由讷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由讷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莫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由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辛某某(另案处理)在莫旗尼尔基镇幸福小区6号楼楼下,将张某某的红色铃木王牌125型摩托车盗走。销赃后得款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的红色铃木王牌125型摩托车在价格为3032.00元。案发后,赃物被起退。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刑拘在逃,于2019年6月30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永刚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住**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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