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965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7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镇**村**组。2019年8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宋某某在西安市高新区**园**单元**室,借走被害人卢某某手机谎称打电话,趁其不备将卢某某手机掌上生活APP绑定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内资金转至卢某某广发银行储蓄卡中,并更改被害人卢某某微信支付密码,将卢某某微信绑定的广发银行卡内人民币4000元,通过微信转账至宋荣微信上,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宋某某已赔偿卢某某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领条、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4、辨认、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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