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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5********,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村一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202号被害人成某某家中,将其放于卧室衣柜内的一枚男式18K金钻石戒指盗走,并将放在客厅鞋柜上的一块银色男式天梭手表及鞋柜上钱夹内的三张面值5000,一张面值1000的越南盾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4000元,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4000元。被盗越南盾折合人民币约500元。

2020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宋某某抓获。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所有涉案赃物,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涉案物品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和发还清单、搜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 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3.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宇

                                               检察官助理 刘浩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散件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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