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号,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2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丝露花雨剧院外,将丝露花雨剧院空调外机铜质连接线盗走,后将该连接线变卖。经鉴定,空调外机连接线认定价格为30元。

2.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宋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鞍钢装修公司院内将废旧钢铁盗走,后将该废旧钢铁按废铁变卖。经鉴定,铁30斤认定的价格为34.5元。

3.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宋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工人街30栋康益齿科盗窃铁架玻璃门窗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该涉案物品已发还。经鉴定,铁架216斤认定的价格为2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协议等;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敏

检察官助理:王丽达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