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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2000********,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中午,被告人宋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张某甲家,趁其出门之际,在张某甲家卧室衣柜抽屉盗走现金1000元。同年11月20日13时许,宋某某趁张某甲不备,再次在张某甲家卧室衣柜抽屉盗走现金49500元及张某乙的银行存款单一张。

2019年1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万州区公安局熊家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宋某某对张某甲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晏国康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住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石公村4组3号,联系电话15736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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