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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号,现住垫江县**街道**转盘一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四川省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批准逮捕同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1月26日,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将宋某某在四川省蓬溪县涉嫌盗窃罪的证据材料移送本院,本院决定将两案并案处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四川省蓬溪县**乡、重庆市垫江县**镇、**镇等乡镇,以收购竹子、树木为借口接近村民,在取得村民的信任后便提出要用零钱向村民换整钱,在村民将钱换给宋某某的过程中,宋某某趁人不注意,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掉包村民的真钱,盗窃作案九笔,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9日上午,被告人宋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在四川省蓬溪县**乡**村**组**号盗窃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000元。

2.2020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宋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在垫江县**镇**村**组**号盗窃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600元。

3.2020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宋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在垫江县**镇**村**组**号盗窃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000元。

4.2020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宋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在垫江县**镇**村**组**号盗窃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900元。

5.2020年7月24日上午,被告人宋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在垫江县**镇**村**组盗窃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200元。

6.2020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宋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在垫江县**镇**村**组**号盗窃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800元。

7.2020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宋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在垫江县**镇**村**组**号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元。

8.2020年7月31日上午,被告人宋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在垫江县**镇**村**组**号盗窃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金400元。

9.2020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宋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在垫江县**镇**村**组**号盗窃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20年6月26日,云南省昆明铁路公安处民警在昆明火车站将被告人宋某某抓获,并于次日将宋某某交由四川省蓬溪县公安局民警带回蓬溪县任隆派出所。2020年6月28日,宋某某退还了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刘某甲的谅解,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对宋某某取保候审。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到垫江县作案,同年8月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日,民警从宋某某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3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郑某某、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盗窃老年人的财物,酌定从重处罚;退赔部分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怀国

                                               检察官助理 郭朝霞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活页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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