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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75********,满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北山路派出所,住双阳区**街道**委**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2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盗窃于2009年1月20日被长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2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0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于2016年1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宋某某窜至长春市双阳区**镇**村**社某某某家,撬开东屋南侧的窗户,侵入室内,盗窃现金400元,一个电动剃须刀。一个手机充电器,一个黑色双肩包(以上三件物品无法作价)。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子良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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