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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现住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2009年7月14日犯盗窃被青岛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2019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9日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晚上,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蔡某某(另案处理)至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山庄**,撬开窗户后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家中,盗窃红酒、白酒、床上用品、两个红木马扎、九阳破壁机、监控机、功放机等物品,以及现金约240元。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丽

检察官助理:刘炳龙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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