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58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本区**路**弄**号**室。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19年11月2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由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5时47分许,被告人宋某某至本区**路**弄**号楼下停车库内,以直接骑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上址的杰宝大王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706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1月16日15时许,其将一辆杰宝大王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本区**路**弄**号楼下停车库内,后于当日17时30分许发现该电动自行车被盗,遂报警。
2.《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2019年11月16日15时47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骑行涉案电动自行车离开本区**路**弄**号楼下停车库的经过及其体貌特征。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宋某某处扣押到赃物电动自行车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及该电动自行车的概貌特征。
4.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杰宝大王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706元。
5.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的到案经过,其系被抓获到案。
7.被告人宋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李莉
检察官助理:占丰媛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区**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381765****。
2.案卷材料二册(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的;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_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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