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20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和邱某某(另案处理)此前在贷款公司工作过,私下也帮人操作手机借网络货款,收取6%的手续费(二人各得3%)。庄某某帮宋某某和邱某某介绍过客户,约好另收取4%的手续费,一共向客户收取10%的手续费,另约定庄某某与客户谈好超出10%的手续费归庄某某。2019年11月13日,被害人刘某某向其朋友庄某某称因缺钱想借款,庄某某就介绍宋某某和邱某某给刘某某办理贷款,称要收取30%的手续费。
当天16时许,刘某某去到本市清溪镇鹿湖西路162号阁楼(庄某某住处)与宋某某和邱某某见面办理网络贷款,宋某某据此拿到刘某某的手机、微信支付密码、身份证原件及银行卡原件。随后,宋某某操作手机为刘某某4次共申请网络贷款20900元,均由网贷平台放款到刘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62170032300********)。后宋某某通过微信扫码二维码付款的方式秘密将刘某某的上述银行卡账户内的9100元转出到其本人的微信账户(yibeizi981029)内。
宋某某告诉刘某某网贷到11800元,刘某某按照约定给了30%手续费即3540元给庄某某,庄某某将超出的20%截留扣除自己再分得的4%,将剩下的6%的手续费转给宋某某3%即355元和转给邱某某3%即355元。一个月后,刘某某收到网贷平台的还款提示,才发现涉案的一笔网贷9100元被宋某某偷转走,即通过庄某某找宋某某和邱某某赔偿本金及利息,庄某某则找宋某某赔偿20000元或者分12期赔偿35000元,双方未谈妥即报警。后宋某某父亲代为赔偿刘某某10000元,刘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庄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8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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