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派出所,住介休市**镇**村,2019年11月26日因骗取贷款罪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7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因做生意、偿还网络贷款需要资金,预谋盗取其母亲焦某某银行存单取钱,为防止发现其用手机将焦某某银行存单拍照通过网络制作购买了三张假存单, 分别于2017年7月12日、2017年7月30日返回家中,将焦某某放在卧室写字台柜子中的面值21000元、10000元的两张建设银行存单、面值10000元的一张山西农商行存单和焦某某的身份证盗走,并将事先做好的假存单放入柜中作为顶替,之后其将三张存单中的41000元及利息635.26元取走,将焦某某身份证放回原处,所取款项用于其做生意和偿还网络贷款。2020年1月6日,焦某某女婿荣某某持假存单到山西省介休市农商行城关第二支行取钱时被发现,2020年1月13日宋某某到介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害人焦某某对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存单三张;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刘某某、荣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书: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银行存单,盗窃近亲属财物41635.26元,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星光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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