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家住**县**乡**村****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经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会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一天下午,郑某某骑一辆女式踏板车来宋某某家里玩,宋某某以借郑某某女式踏板车去装山泉水为由,将摩托车骑到到**乡**村**一姓金男子家门口,后将郑某某放在摩托车座包下的存折和身份证盗走。2020年9月7日上午10时许,宋某某骗其妻子陈某某,郑某某的存折和身份证是向郑某某借来用于交小孩子学费的情况下,由陈某某拿着自己的身份证、郑某某的存折和身份证在*****取走2500元。2020年9月7日下午16时许,宋某某以修手机屏幕为由带着陈某某一起拿着陈某某的身份证、郑某某的存折和身份证到****银行取走600元。2020年9月14日上午9时许,宋某某拿着自己身份证、郑某某的存折和身份证到****银行取走600元用于还清个人债务。2020年9月15日上午10许,宋某某拿着自己身份证、郑某某的存折和身份证到****银行取走200元用于缴纳电费。宋某某在郑某某的存折共取走3900元,全部用于日常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指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有和解,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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