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19〕77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号**室。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1990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3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1000元;2014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2015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1000元。2016年3月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兰州市七里河区甘肃**医药批发有限公司物流部员工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其库管工作的便利,多次潜入公司库房,采用将药品藏在衣服内带离现场的方法,盗窃药品多巴斯肼片(美多巴)100盒(价值7500元)、瑞舒戈他丁钙片(可定)240盒(价值12278元)、熊去氧胆酸胶囊(优思弗)70盒(价值14770元)、硫酸氰氯吡格雷片(波立维)190盒(价值20736.6元)、布地奈德福莫特粉吸入剂(信必可都保)40盒(价值9265.6元)、替格瑞洛片(倍林达)150盒(价值17593.5元),共计价值82144.1元。作案后,赃物销赃,赃款吸毒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州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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