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巷**号**栋**单元**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层**室。2012年3月28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写字楼**层**办公室,趁办公室无人,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放于办公室椅背上衣服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2500余元。作案后,被告人宋某某将赃款消费,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一览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讯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郭某某、王某乙的询问笔录;5.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甲辨认被告人宋某某的笔录;6.视听资料: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当日进出案发现场的视频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娜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 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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