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38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住大竹县**镇**村7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窜至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店门口,见到被害人郑某某酒后独自坐在**店门口路边的台阶上睡觉,其脚边有一部OPPOA11X手机(价值1449.03元),宋某某见周边无人,遂起了贪念,便趁郑某某醉酒未醒,盗走手机后逃离现场。次日,宋某某将盗得的OPPOA11X手机以550元的价格卖至**镇**街**号**手机店。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5月6日22时许,在东莞市**镇**酒吧门口将宋某某抓获,并在**店内缴获被盗的OPPOA11X手机。破案后,OPPOA11X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8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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