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村**号阳春市**街道**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8时,被告人宋某某驾车途经阳春市**路**巷**号门口处,发现在阳春市**路**巷**号门口处停放着一辆没有拔掉钥匙的银色女装铃木牌摩托车(车牌号是粤QVA****;发动机号:JG00****),宋某某遂产生盗窃念头。随后宋某某停放好其自己助力车之后,步行回到**路**巷**号门口处,直接启动摩托车将该辆摩托车盗窃离开现场。2019年6月5日将该辆摩托车以800元价格卖给甘某某。经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的在用品价格为3804.56元。

2019年6月6日,宋某某驾驶那辆盗来的铃木牌摩托车到阳春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证人甘某某、张某乙证言;4.辨认笔录;5.犯罪现场指认照片及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扣押清单、发还清单;9.行政处罚决定书;10.到案经过;11.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12.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3804.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

检察官助理:陈春妃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