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宋家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乡**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家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宋家明发现李某甲停放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南宁百货超市后门的粉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没上锁便将该车盗走,并将盗得的二轮电动车销赃,得款400元已花光。
2、2020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宋家明闲逛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中山中路俊美酒店对面的一心堂药店,发现该药店没有关门,便上到四楼房间,盗走杨某甲放在房间电脑桌上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蓝色小米MI8手机、金色苹果6S手机、银灰色苹果6S手机共三台,其中蓝色的小米MI8手机由被告人宋家明使用,金色的苹果牌6S手机被被告人送给其朋友使用,被告人宋家明将灰色苹果牌6S手机销赃,得款200元已花光。
3、2020年4月24日4时许,被告人宋家明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宏桂广场12楼的阳台通过窗户攀爬进入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内,盗走黄某某放在公司办公室的电脑桌上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750元的银灰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并将盗得的二台电脑销赃,得款800元已花光。
综上所述,被告人宋家明实施盗窃三起,物品价值人民币共4450元。案发后,公安已将涉案的一台小米MI8手机、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返还失主杨某甲、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杨某甲、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家明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家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家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家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家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家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芬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家明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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