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廉江市区内多次盗窃他人车辆。
1.2019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窜至廉江市**幼儿园旁住宅门口处,乘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偷走,并以12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经营者陈某甲。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610元人民币。
2.2019年11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窜至廉江市**路**街一住宅处,乘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偷走,并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收购废品人员(身份不明)。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375元人民币。
3.2019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窜至廉江市**路**街**集资楼门前处,乘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偷走,并以130元的价格贩卖给废品收购站经营者陈某甲。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报废回收价值80元人民币。
4.2019年11月14日傍晚,被告人宋某某窜至廉江市**路**号门口处,乘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偷走,并以12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收购废品人员(身份不明)。
5.2019年11月28日中午,被告人宋某某窜至廉江市**世家工地门口处,乘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偷走,并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收购废品人员(身份不明)。
6.2019年1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窜至廉江市廉江大道JS舞蹈店门口处,乘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自行车偷走,并供自己使用,后该车被盗。
7.2019年1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窜至廉江市佳美二路西三街七色幼儿园附近处,乘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欧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偷走,并以18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收购废品人员(身份不明)。
8.2019年12月1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窜至廉江市廉江大道JS舞蹈店门口处,乘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偷走,并以130元的价格贩卖给废品收购站经营者陈某甲。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报废回收价值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伍仲强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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