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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宋某某,又名侯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汉族,小学文化 ,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4 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吧1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6月2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侯某乙(另案处理)窜至新蔡县**镇**村**庄村民杨某某家,趁杨某某和家人在堂屋内看电视、院内无人之际,将杨某某家院内的一辆绿色格林豪泰牌两轮踏板电动车盗走;

二、 2020年03月0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管某某窜至新蔡县**镇**村**组被害人胡某某家,宋某某使用起子将胡某某家过道内的一辆绿色两轮电动车电源锁撬开后盗走;

三、2020年3月14日凌晨两点多,被告人宋某某窜至新蔡县**镇**村委**被害人侯某丙家,将侯某丙停放于院内的一辆白色“金箭”牌电动两轮车盗走。后经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两轮车价值12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勘验照片;

2、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3、证人田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田某乙、侯某丙、胡某某陈述;

5、被告人宋某某、侯某甲的供述;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爱民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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