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2********,汉族,文盲,打零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园**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盗窃,于2012年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2020年1月9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采用翻窗入室、破坏门锁等方式,先后在淮安市清江浦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盗窃五起,窃得现金125元和手机、电动剃须刀、香烟等财物,被盗财物共计价值5267元的。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宋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东路的华润医药有限公司内,盗窃被害单位 “UROVO牌”扫码枪(全新未拆封、1680元/部)2部、被害人胡某某的苹果6S手机1部、飞利浦牌电动剃须刀1部、七匹狼牌黑色钱包1个,现金125元。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7元。
2.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清江浦区深圳东路中德名车修理厂,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的“白沙牌”香烟4包,被当场抓获。经淮安市烟草局认定,该香烟指导零售价100元/包。
3.2020年1月6日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大胜塑钢厂门前小卖部,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南京牌金砂香烟10包,被小卖部老板现场抓获。经淮安市烟草局认定,该香烟指导零售价15元/包。
4.2020年1月8日晚,被告人宋某某在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德五金市场B5-25门市前,采取拉车门方式进入一辆现代轿车内,盗窃被害人季某某的苹果7手机1部,经坚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33元。
5.2020年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清江浦区水渡口大道122-19号逸哲蔬果超市,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特仑苏牛奶1箱、盼盼法式软面包1袋,被盗财物共计人民币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周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季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5.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康莉莉
代理检察员:董永清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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