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02198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现住浙江省衢州市**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桥南军峰汽修厂对被害人王某某的浙****汽车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发现该车驾驶室后部踏脚位置下面的暗阁内放有现金,被告人宋某某趁修车之机,将王某某放在暗阁内的人民币4万元窃走。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活期存折复印件、银行流水、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王某某取款冠字号码、宋某某存款冠字号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发还笔录及照片、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电子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佳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4、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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