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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86********,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现住来凤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09年5月15日被来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10年3月30日被恩施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4年4月13日被来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因盗窃,于2018年8月15日被来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2日由宣恩县公安局执行。

指定辩护人陈某某,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9月11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宣恩县**镇先后盗窃杨某甲、向某某两轮摩托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4日凌晨,宋某某在宣恩县**镇**大道**组田某某家楼下人行道上,将杨某甲停放的鄂Q****5号蓝色五羊-本田牌女士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6800元。

2.2020年9月11日凌晨,宋某某在宣恩县**镇**村**组**街道路旁,将向某某停放的橘红色五羊-本田牌女士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5115元。该涉案摩托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粉红色正达牌打火机、橘红色本田牌摩托车(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残疾人证、住院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来公行决字[2009]第00109号、来公行决字[2014]第84号、来公(翔)行罚决字[2018]1177号来凤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劳决字[2010]第00009号恩施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杨某乙、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甲、向某某的陈述;5.宣价(刑)认定字[2020]32号、33号宣恩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恩精鉴所[2020]精鉴字第48号恩施州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8.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明

检察官助理:吕晓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6.打火机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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