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农民。199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年2月28日因减刑被襄阳市五监狱提前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伙同马某某(已判刑)多次在襄阳市襄城区庞公等地盗窃他人电动车10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4995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9月10日,宋某某伙同马某某(已判刑)行至襄城区***村*组,将被害人贾某某的一部欧派战虎款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24元)盗走。
2.2018年11月6日,宋某某伙同马某某(已判刑)行至襄阳市襄城区***村*组,将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新大洲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6元)盗走。
3.2019年4月1日,宋某某伙同马某某(已判刑)行至襄阳市襄城区***村*组将被害人夏某某的一辆红黑色吉祥狮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24元)盗走。
4.2019年4月1日,宋某某伙同马某某(已判刑)行至襄阳市襄城区***村*组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白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因型号款式不详未能作价格认定)盗走。
5.2019年4月10日,宋某某伙同马某某(已判刑)行至襄阳市襄城区***村*组将被害人张某甲的一辆浅灰色圣宝龙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40元)盗走。
6.2019年4月19日,宋某某伙同马某某(已判刑)行至襄阳市襄城区**村*组将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哑玫瑰金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10元)盗走。
7.2019年4月19日,宋某某伙同马某某(已判刑)行至襄阳市襄城区*****厂家属院将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黑色圣宝龙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4元)盗走。
8.2019年5月4日,宋某某伙同马某某(已判刑)行至襄阳市襄城区***村*组将被害人杨某乙的一辆粉色豪顺两轮电动车(因型号款式不详未能作价格认定)盗走。
9.2019年5月9日,宋某某伙同马某某(已判刑)行至襄阳市襄城区***村*组将被害人熊某某的一辆白灰色圣宝龙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92元)和一辆玫瑰金色圣宝龙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75元)盗走。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案犯马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被害人提供的购买票据、宋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甲、贾某某、夏某某、刘某某、杨某乙、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熊某某报警陈述;3.被告人宋某某指认盗窃现场照片;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流窜作案,盗窃电动车9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睿东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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