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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现住渭南市华阴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因失业导致生活拮据,为了省钱上网,于2020年9月16日至同月26日期间12时至14时许和18时至20时两个时间段,骑共享单车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内寻找外卖电动车,盗窃放在外卖车里的外卖,并带到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网络会所内食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6日19时许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号楼楼下盗走一份外卖餐品;

2.同月18日19时许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号楼楼下盗走一份外卖餐品;

3.同月19日12时许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号楼楼下盗走一份外卖餐品;

4.同月20日13时许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号楼楼下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外卖车箱包内的一份外卖餐品,被盗外卖价值人民币14元;

5.同月20日18时许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号楼楼下盗走一份外卖餐品;

6.同月21日19时许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号楼楼下盗走一份外卖餐品;

7.同月24日18时许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号楼楼下被害人饶某某停放在此的外卖车箱包内的一份外卖餐品,被盗外卖价值人民币16.6元;

8.同月25日18时许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辰门兜小区1号楼楼下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外卖车箱包内的一份外卖餐品,该餐品价值人民币152元。

同月26日,被告人宋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网吧内被抓获。

同年10月13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家属积极赔偿刘某某、王某某、饶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刘某某、王某某、饶某某等人对被告人宋某某盗窃自己外卖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照片、外卖订单信息截图、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4.勘验笔录、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截图;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张娇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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