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Z774号

被告人某泉,绰号“**”,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号,暂住深圳市********。因盗窃,于2015年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6年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盗窃电动自行车多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将被害人霍某停放在本市**区**路**口岸自行车停放处的一辆粉色电动车盗走。

二、2020年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将被害人巫某志停放在本市**区**路****出口自行车停放处的一辆台铃牌深蓝色电动车盗走。

三、2020年3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将被害人王某停在本市**区****出口处的一辆爱玛牌深蓝色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2115.08元人民币)。

四、2020年4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将被害人詹某彬停放在本市**区**路****停车场的一辆金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1863元人民币)。

另外,被告人宋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实施多次盗窃,由赵某某、袁某某着手实施,宋某某负责销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2月5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将被害人陶某强停放在本市**区***出口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2214.32元人民币)。

二、当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将被害人李某英停放在**站**的一辆深远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1107.6元人民币)。

三、2020年2月8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将被害人余某玉停放在本市**区**站**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1439.1元人民币)。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及袁某某得手后,利用网约车将赃物运至本市**区**附近交给被告人宋某某销赃。

2020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区**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宋某某作案时所戴头盔一个,作案工具钥匙一串;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宋某某的人员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视频研判报告,涉案手机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同案赵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董某庆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霍某、巫某志、王某、詹某彬、余某玉、陶某强、李某英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两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电子光盘两张及监控录像截图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袁某某盗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  嵘

检察官助理:廖宇玲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随案移送钥匙1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