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7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魏都区群众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街**号附*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2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1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1日23时许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行至许昌市魏都区兴华路**家属院,利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李某甲停在该小区13号楼楼下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车的随车电瓶(因被害人无法提供具体型号,无法认定价格)盗走;将被害人刘某某停在13号楼楼下的一辆绿龙牌电动车的随车电瓶盗走(价值人民币449元);将被害人李某乙停在13号楼下的一辆大洋牌电动车的随车电瓶盗走(价值人民币407元)。
2、2019年9月21日23时许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行至许昌市魏都区兴华路**家属院,利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王某甲停在该小区楼下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车的随车电瓶(价值人民币332元)盗走。
3、2019年9月21日23时许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行至许昌市魏都区兴华路万里公司家属院,利用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郝某某停在该小区21号楼下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的随车电瓶(价值人民币401元)盗走。
4、2020年3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行至许昌市魏都区许由路**公馆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关某停放在停车场内一辆欣科牌电动车的随车电瓶(因被害人无法提供具体型号,无法认定价格)盗走;将被害人闫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内一辆小刀牌电动三轮车的随车电瓶盗走(价值人民币300元);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停车场内一辆电动车的随车电瓶(因被害人无法提供具体型号,无法认定价格)盗走;
5、2020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行至许昌市魏都区群众路**小区,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该小区1号楼楼道口的电动车的随车电瓶盗走(价值332元);将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该小区1号楼1单元楼道口处的电动车的随车电瓶盗走(价值295元);
6、2020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行至许昌市魏都区**路菜市场综合楼西侧停车棚内,利用作案工具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电动三轮车电瓶(价值人民币474元)盗走;
7、2020年5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行至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小区,利用作案工具将被害人王某丁停放在该小区11号楼楼下的一辆电动两轮车的电瓶盗走(价值295元);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11号楼楼下的一辆电动两轮车的电瓶盗走(价值325元)。
以上已鉴定价值的被盗电动车电瓶鉴定总价值为3610元。被告人宋某某将所盗电动车电瓶销赃后赃款自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嘴钳等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胡向东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提取笔录;7.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宋某某系累犯,多次盗窃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某某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